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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 第2條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其他法律設立之私法人。 二、公共建設:指符合本條例
第四十條
第四項規定之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 上之公共建設。 三、課稅所得: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所得額後 之應課稅所得額。 四、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計算應課稅所得額時,應將經營公共建設 之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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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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