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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 第8條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8條
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一、經營公共建設之所得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 。 二、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三、當年度內受所得稅法
第一百十條
規定處分。但當年度漏稅額不超過新 臺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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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期間,自八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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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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