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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9條

民間機構參與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嘉義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 次餘震災區之公共建設,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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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