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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4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免稅年限如下: 一、鐵路:五年。 二、公路:五年。 三、大眾捷運系統:五年。 四、航空站:五年。 五、港埠及其設施:五年。 六、停車場:四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四年。 八、橋樑及隧道:五年。 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未能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該條規定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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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