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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 第7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7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未能於
第五條
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該條規定期限內提出補送文件之申請,但應於該條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補送齊全。 逾
第五條
規定之申請期限或前項規定補送文件之期限者,仍得於
第四條
規定之獎勵期間內,就賸餘之期間核定其獎勵。 前項賸餘期間,自應送文件檢齊之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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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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