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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 第6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應於該條所定期間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逾期不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一、與申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應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於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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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下列交通建設之所得(明細如附表)為限,其…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課稅所得: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所得額後之應課…
第3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下列交通建設之所得(明細如附表)為限,其…
第4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免稅年限如下:一、鐵路:五年。二、公路:五年。三、大眾捷運系統:…
第5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應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申報有課稅所得者,自申報日起六個月內,…
第7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未能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該條規定期限內提出…
第8條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一、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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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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