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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 第6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第6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
第五條
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契稅百分之三十。 前項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契稅。但其再行移轉係依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規定,由主管機關強制收買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強制收買及
第四十五條
規定依原許可條件有償或無償概括移轉,取得民間機構之營運資產或興建中之工程,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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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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