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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 第7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第7條
合於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填具減免稅申請書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一、申請依
第四條
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二、申請依
第五條
規定減徵房屋稅者,於減徵原因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當月份起減徵。 三、申請依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減徵契稅者,於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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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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