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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3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下列所得(明細如附表)為限;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不適用本辦法: 一、交通建設: (一)鐵路:客運所得及貨運所得。 (二)公路:通行費所得。 (三)市區快速道路:通行費所得。 (四)大眾捷運系統:客運所得。 (五)輕軌運輸系統:客運所得。 (六)轉運站:勞務所得。 (七)航空站與其設施:航空站業務所得及租金所得。 (八)港埠與其設施:港灣業務所得及棧埠業務所得。 (九)停車場:停車費所得。 (十)橋梁、隧道:通行費所得。 (十一)智慧型運輸系統:系統營運所得。 二、共同管道:共同管道出租之所得及共同管道管理維護之所得。 三、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污染物清理之所得、農業生產廢棄物處理場處理製造後之成品出售所得。 四、污水下水道:用戶使用下水道使用費所得。 五、自來水設施:用戶使用自來水水費所得、用戶接用自來水外線工程費所得及民間機構售水給自來水事業所得。 六、水利設施:海水淡化處理及工業區污水廠放流水回收後之出售所得。 七、衛生醫療設施:勞務所得、疫苗製造工廠製造疫苗出售所得。 八、社會福利設施:殯儀館及火葬場設施使用費所得、社會住宅出租之所得。 九、文教設施:勞務所得。 十、觀光遊憩設施:勞務所得、依森林法規定設置之森林遊樂區事業所得。 十一、電業設施:售電所得。 十二、公用氣體燃料設施:售氣所得。 十三、運動設施:業務所得。 十四、商業設施: (一)大型物流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 (二)國際展覽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 (三)國際會議中心:業務所得及勞務所得。 十五、政府廳舍設施:租金所得及勞務所得。 民間機構經營重大公共建設、其附屬事業及非屬重大公共建設業務之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自各相關收入中減除;其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按重大公共建設、其附屬事業及非屬重大公共建設業務之營業收入比例分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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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實際投資達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並開始營運,且其所得稅結算申…第9條民間機構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自一百零六年…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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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