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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觀測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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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氣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觀測人員進入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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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