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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 第14條
氣象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觀測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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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氣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觀測人員進入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觀測」的其他條文
第7條
中央氣象局得於全國重要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觀測站,進行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
第8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得就其設置之觀測站,向中央氣象局申請認可為專用觀測站。前項專用觀測站認…
第9條
專用觀測站及全國各氣象測報機構設置之觀測站,由交通部統一編訂站號,分配使用,並通告國內外氣象…
第10條
依船舶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裝置無線電設備之船舶,應依交通部規定裝置氣象儀器。前項船舶航行於…
第11條
飛經臺北飛航情報區之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
第12條
中央氣象局對前二條規定之船舶及航空器氣象觀測人員,得予技術指導。
第13條
中央氣象局為確保地面氣象觀測之準確及遙測資料之完整性,就所屬探空儀追蹤器、氣象雷達天線或繞極…
第15條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觀測遇有障礙物,於必要時,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三十日內自行拆…
第16條
依前二條規定進入公、私有土地、建築物或拆除、遷移障礙物致他人受有損失者,應予相當補償。前項補…
← 第13條
看 氣象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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