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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 第3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實施主體為各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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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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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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