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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 第5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第5條
各級學校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得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之學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各級學校應鼓勵、協助社區居民參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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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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