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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所定其他適當保存方式,包括主管機關依該水下文化資產材質、其與周遭狀況、人為及自然干擾因素等,設置下列適當防護物,並實施監測: 一、覆蓋沙包或地工織物。 二、架設防護網、掩體或固定設施。 三、自然沙土沉積。 四、設置障礙物。 五、裝置人工海(水)草。 六、其他保存、保護及管理之預防性或搶救性措施。 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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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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