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指任何直接或間接,有影響或損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 前項規定,於陸域自然形成水域、人工湖庫及運河下之水體、水底及其底土之活動,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