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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歷史悠久之遺址,指包括祭祀或神聖之井渠、史前或信史時期祭獻之處、廟宇、聖獸居所、墓園、墳場等受人尊敬或具有相當歷史之遺物、遺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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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