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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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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所稱經聲明主張權屬之外國國家船舶或航空器,指原具國家主權地位,且迄被發現或發掘時,其國家主權地位仍未被原國籍國或船籍國明示放棄或拋棄者。 外國國家主張前項權屬者,主管機關應會商外交部、國防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不損及我國主權下,並參酌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公約及其相關實踐在內之國際慣例,審酌個案辦理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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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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