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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應就已公告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管理保護計畫,並進行管理保護。 前項管理保護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位置、面積、水下文化資產內涵、研究概況及範圍圖示。 二、分級範圍。 三、權責規劃及通報機制。 四、日常維護:環境景觀之保全、維護及記錄。 五、緊急維護:自然或人為破壞之預防及緊急災害之處置。 六、教育及宣導:文宣資料之製作、展示及教育活動。 七、經費來源。 八、委託管理規劃。 九、其他管理保護有關事項。 前二項所指管理保護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管理方式、委託管理者之資格條件、委託之程序、期限、終止、監督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已現地保存之水下文化資產,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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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