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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33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3條
主管機關為社會教育之目的,於不侵擾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下,得開放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全部或一部,提供公眾觀覽。 前項提供公眾觀覽所涉範圍、觀覽方式、監控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納入
第三十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中,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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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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