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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劃設及其程序
主管機關就前條所劃設之保護區,應辦理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告日期及文號。 二、保護區之名稱、邊界(含經緯度、等深線及相對地理特徵)、面積及圖示。 三、保護區內水下文化資產之名稱、位置(含經緯度、等深線及相對地理特徵)。 四、劃設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五、其他相關資料。 如公告前項第三款水下文化資產之確切位置,將造成水下文化資產之損害或有不利其保存、保護及管理之虞,得限制公開。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登載政府公報、新聞紙及專屬網頁、網際網路。同項第五款之文件得僅公告於專屬網頁、網際網路。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審議會認不宜劃設保護區,而須採其他適當之現地保存方式者,主管機關得參酌審議會之決議,採取其他…第12條保護區之變更程序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保護區之廢止程序…

「劃設及其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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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