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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第 五 章 進入及觀覽之作業
已取得保護區進入許可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一、申請書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許可。 三、違反本法、其他法令規定或許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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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及觀覽之作業」的其他條文

第21條進入保護區者,應於進入二十一日之前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地點等事項,向主管…第22條主管機關應依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對保護區及水下文化資產可承受之干擾程度,審核申請進入保護區之期…第24條保護區有遭受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保護區及廢止原許可,並請求相關機關(構)…第25條進入保護區之人民或團體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構)應即查報、制止…第25-1條申請於保護區內從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者,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並檢附下列文件:…第25-2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觀覽引導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有效之潛水教練合格證明文件。二、主管機關發給之…第25-3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參加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有效之潛水能力合格證明。二、主管機關發給…第25-4條觀覽水下文化資產,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保護區觀覽活動計畫書進行,並遵守主管機關訂定之保護區管理…第25-5條觀覽引導員或參加人違反本法或本辦法時,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其活動。第25-6條以其他方式現地保存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準用第二十五條之一至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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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