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 第24條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保護區有遭受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保護區及廢止原許可,並請求相關機關(構)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