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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進入保護區之人民或團體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構)應即查報、制止、取締,並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得撤銷或廢止其進入許可。 前項行為人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進入保護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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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