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利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但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興辦水利事業計畫之引用水量,不得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