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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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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依本法
第七十七條
規定辦理防汛之機關,於防汛期內,每日應將水位通報主管機關;洪水盛漲時,應即將水位分送有關機關,並將設防河段、施工情形、洪水情勢摘要通報主管機關;撤防後,將防汛經過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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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利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
第12-1條
主管機關審核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所增闢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該水利…
「水道防護」的其他條文
第52條
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設防之水位,指由主管機關公告分級之警戒水位。
第53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水道防護範圍,指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該水道水流所及地區。
第54條
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防汛緊急時,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起,至主管機關辦…
第55-1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稱應經許可之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行…
第55-2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酌予補償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以合法者為限;第二項所稱尋常洪水位到…
第56條
本法第八十條所稱堤址至河岸區域,指由堤防建造物與堤外土地相接線起至河槽臨水之邊線為止。
第57條
本法第八十一條所稱水道沙洲灘地,指凡與水流宣洩或洪水停瀦有礙,經禁止或限制使用之地區,包括湖…
第58條
本法第八十二條所稱水道治理計畫線,指水道治理計畫之臨水面堤肩線或計畫水面寬度範圍線;用地範圍…
第59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指…
← 第54條
看 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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