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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 第19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
第二十六條
所稱公共事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防設備。 二、自來水事業。 三、公共衛生。 四、中央或地方之公共建築。 五、國營事業。 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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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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