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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移轉,指水權與其有關水利事業之繼承或全部、部分之讓受;變更,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水權人不改變主體情形下,其姓名、名稱或其代表人之更改,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原記載內容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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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