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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申請人應將水利建造物之開工日期,於開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利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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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