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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刪除)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利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本法所稱興辦水利事業人,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第41條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第42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水利建造物之核准,其竣工查驗、核准文件發給、登入水利建造物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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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第42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水利建造物之核准,其竣工查驗、核准文件發給、登入水利建造物登…第43條申請人應將水利建造物之開工日期,於開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44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約,推舉…第4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認其具有多目標開發價值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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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