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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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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認其具有多目標開發價值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五十四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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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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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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