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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水利建造物之核准,其竣工查驗、核准文件發給、登入水利建造物登記簿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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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