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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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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本法
第八十八條
所稱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指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受保護之區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利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7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洪潦,指洪水及積潦;水道流量超過其水道可能容洩之限度,足以溢決泛濫成災之大…
「水利經費」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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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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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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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3條
看 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6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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