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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 第53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本法
第七十五條
第一項所稱水道防護範圍,指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該水道水流所及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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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利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記,應由全體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約,推舉…
「水道防護」的其他條文
第52條
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設防之水位,指由主管機關公告分級之警戒水位。
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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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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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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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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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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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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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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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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