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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水權費,指向水權人徵收之費用;河工費,指向來往船舶按季或按次徵收之費用;防洪受益費,指向防洪受益人分期徵收之費用。 前項河工費,不包括渠化水道之過閘費;防洪受益費,包括防洪工程建設費及維護費。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水權費,由本法第二十八條辦理水權登記之主管機關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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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