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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定土石,包括土石採取法
第四條
第一款所定土石及礦業法
第三條
所列以固體狀態存在之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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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但水道內河床下…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一、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
第4條
本法所稱水道,指河川、區域排水及減河水流經過之地域。
第5條
本法所稱水庫,指水資源利用及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6條
本法所稱水權人,指取得水權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機關(構)、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7條
本法所稱興辦水利事業人,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
第9條
本法所稱農業用水,指農林漁牧業用水;工業用水,指供應工廠、礦場作業上之冷卻、消耗及廢水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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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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