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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所稱興辦水利事業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 二、未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者,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 三、政府興辦水利事業者,興辦完成前為主辦機關(構),興辦完成後為指定之管理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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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