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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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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35條
前條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登記人之姓名。 二、登記原因。 三、核准水權年限。 四、用水標的。 五、引用水源。 六、用水範圍。 七、使用方法。 八、引水地點。 九、退水地點。 十、引用水量。 十一、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二、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三、用水時間。 十四、申請登記年、月、日。 十五、對於該項登記得提出異議之期限及處所。 十六、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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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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