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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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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47條
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 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 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 四、在核准限期內,未能興工或未能依限完成者。但因特殊情形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展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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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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