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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54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並籌墊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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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