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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55條

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 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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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