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 第16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分則 › 第 二 節 潛水活動
所稱潛水活動,包括在水中進行浮潛、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之活動。 前項所稱浮潛,指佩帶潛水鏡、蛙鞋或呼吸管之潛水活動;所稱水肺潛水,指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等供氣設備之潛水活動;所稱自由潛水,指不攜帶供氣設備,以屏息方式進行潛水之活動。
AI 白話解釋

「潛水活動」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該潛水活動相對之能力證明。第18條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第19條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第20條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舶應設置潛水者上下船所需之平台或扶梯,並應配置具有防水裝備及衛星定位功能…第21條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長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出發前應先確認通訊設備之有效性。二、應充…
← 第15條看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