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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二 章 分則 › 第 二 節 潛水活動
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每人每次指導人員限制如下: (一)水肺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八人為限。 (二)自由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四人為限;其增加一位符合第十七條規定之助教者,得增加至六人。 二、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應具備各相關機關或經其認可之組織所舉辦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十人為限。 三、以切結確認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持有潛水能力證明。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充分熟悉該潛水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潛水者,告知事項至少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最深深度之限制、水流流向、底質結構、危險區域及環境保育觀念暨規定,若潛水員不從,應停止該次活動。另應告知潛水者考量身體健康狀況及體力。 五、每次活動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備,並在潛水區域設置潛水活動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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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活動」的其他條文

第16條所稱潛水活動,包括在水中進行浮潛、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之活動。前項所稱浮潛,指佩帶潛水鏡、蛙鞋…第17條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該潛水活動相對之能力證明。第18條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第20條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舶應設置潛水者上下船所需之平台或扶梯,並應配置具有防水裝備及衛星定位功能…第21條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長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出發前應先確認通訊設備之有效性。二、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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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