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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21條

載客從事潛水活動之船長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發前應先確認通訊設備之有效性。 二、應充分熟悉該潛水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潛水者。 三、乘客下水從事潛水活動時,應於船舶上升起潛水旗幟。 四、潛水者未完成潛水活動上船時,船舶應停留該潛水區域;潛水者逾時未登船結束活動,應以通訊及相關設備求救,並於該水域進行搜救;支援船隻未到達前,不得將船舶駛離該潛水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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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