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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 第18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 二 章 分則 › 第 二 節 潛水活動
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備。 二、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且符合前條規定之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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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活動」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所稱潛水活動,包括在水中進行浮潛、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之活動。前項所稱浮潛,指佩帶潛水鏡、蛙鞋…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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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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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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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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