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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3條

第 十二 章 工業區集污管理
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提報污染總量削減管理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依核准內容執行之: 一、排放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且連續五年排放總量逐年增加者。 二、六個月內實際平均排放之廢(污)水水量達五萬立方公尺/日以上,且放流水承受水體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嚴重污染程度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進行承受水體相關環境污染調查,其結果經主管機關認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放,有造成嚴重污染之虞者。 前項污染總量削減管理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廢(污)水排放特性。 二、承受水體影響分析。 三、集污管理措施分析。 四、污水處理廠設施功能及操作情形評估。 五、污染總量削減管理之減量目標及期程。 六、污染總量削減管理之具體執行措施及內容。 七、污染總量削減管理之成效評估及驗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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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集污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95條本章所指之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第96條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廢(污)水。但依第二十條規定取得廢(污)水排…第97條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定期巡查檢修前條之溝渠及管線。前項定期巡查檢修,每三年應完成全部廢(污)水收…第98條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核納管用戶之用水量及廢(污)水量是否維持合理平衡。查核結果應作成報告,並保…第99條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考量納管用戶之廢(污)水特性及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規定核准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第100條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廢(污)水收集溝渠或管線之適當匯流點,定期採樣檢測廢(污)水之水質,並作成…第101條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每月分析檢討水量及水質變化,並評估污水下水道系統收集及處理能力。經評估檢討有…第101-1條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於每年六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102條污水下水道系統為搶救人員或處理設施,得以緊急應變放流口進行排放。該緊急應變放流口,以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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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