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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7條

第 十二 章 工業區集污管理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定期巡查檢修前條之溝渠及管線。 前項定期巡查檢修,每三年應完成全部廢(污)水收集溝渠或管線巡查檢修至少一次;每年應完成全部雨水收集溝渠或管線巡查檢修至少一次;每月應完成全部納管用戶廢(污)水、雨水排水設備巡查至少一次;每半年應完成全部僅產生生活污水納管用戶之排水設備巡查至少一次。巡查檢修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 第一項巡查結果,無法維持第九十六條分流收集功能者,應於巡查後一週內,向主管機關通報巡查結果及改善措施。有採行工程改善措施之必要者,應於一年內完成改善。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報請同意展延一年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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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