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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96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6條
第 十二 章 工業區集污管理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廢(污)水。但依
第二十條
規定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業之廢(污)水,不在此限。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專用之雨水溝渠或管線,收集區域內之雨水及
第八條
以外之逕流廢水。前述溝渠或管線,不得混雜收集前項之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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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7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定期巡查檢修前條之溝渠及管線。前項定期巡查檢修,每三年應完成全部廢(污)水收…
「工業區集污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95條
本章所指之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第97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定期巡查檢修前條之溝渠及管線。前項定期巡查檢修,每三年應完成全部廢(污)水收…
第98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查核納管用戶之用水量及廢(污)水量是否維持合理平衡。查核結果應作成報告,並保…
第99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考量納管用戶之廢(污)水特性及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規定核准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第100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廢(污)水收集溝渠或管線之適當匯流點,定期採樣檢測廢(污)水之水質,並作成…
第101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每月分析檢討水量及水質變化,並評估污水下水道系統收集及處理能力。經評估檢討有…
第101-1條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起,於每年六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102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為搶救人員或處理設施,得以緊急應變放流口進行排放。該緊急應變放流口,以污水處理…
第103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提報污染總量削減管理計畫,經中央主管機…
← 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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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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