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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 五 章 土壤處理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一、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 二、依本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 三、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輸(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畜牧廢(污)水,作為植物澆灌。 四、前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輸(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作為花木澆灌。 五、設置不透水材質設施,隔絕廢(污)水與土壤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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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