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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26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土壤處理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土壤處理之適用土地區段下坡處設置攔水渠,妥善收集處理溢流之廢(污)水。但土壤處理後無溢流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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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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