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7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產生之廢(污)水,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但逕流廢水,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既設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工程技術上難以達成者,得提出證明,並有防止合流後之廢(污)水直接排放之設施,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合流收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