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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9條

第 六 章 委託與受託處理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取得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有餘裕量之登記事項,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核發機關申請並完成受託處理變更登記,始得受託處理廢(污)水: 一、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因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受主管機關裁處超過二次。但納管事業,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拒絕納入或通知停止使用。 二、申請日前三年內,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排放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危害公眾健康。 三、申請日前三年內,未因違反本法規定,受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 四、申請日前三年內,未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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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與受託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30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託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受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受託處理同業…第31條委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委託者),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第32條受託者因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故障,致無法處理受委託之廢(污)水時,應告知委託者停止輸送,…第33條委託者接獲受託者通知停止委託處理時,應收集貯留其廢(污)水;廢(污)水貯留超過三十日,且未取…第34條受託者於受託處理期間,一年內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二次以上者,於第二次違反日起一年內,不得增加受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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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